當地時間1月20日,美國商務部工業(yè)與安全局(BIS)發(fā)布一項臨時最終規(guī)則(Streamlining Export Controls for Drone Exports),旨在對特朗普政府發(fā)布的行政令《釋放美國無人機主導地位》進行落地執(zhí)行。該規(guī)則的核心目標,是在美國家安全框架內,對民用無人機(UAV)出口管制結構進行一次更為精細化的重構。
該規(guī)則于1月21日刊登于《聯邦公報》,同步生效,并保留30天的事后征求意見窗口。

從政策背景看,BIS在規(guī)則說明中稱,過去十余年間,民用無人機技術快速擴散,許多曾具有顯著軍事優(yōu)勢的能力已在全球市場高度普及,但相關出口管制制度仍沿用“高敏感、強限制”的舊有邏輯,客觀上抑制了美國本土無人機產業(yè)的國際競爭力。
本次規(guī)則的出發(fā)點,正是美方試圖在“廣泛民用化”與“關鍵能力管控”之間重新劃定邊界,從而服務于美國制造業(yè)、供應鏈安全和出口競爭力這三重政策目標。
在具體制度設計上,該規(guī)則作出了兩項具有結構意義的調整。第一項調整,是對ECCN 9A012.a.1 所涵蓋的部分商用無人機,重新設定其“國家安全控制理由”。
此前,這類無人機適用NS Column 1(NS1)控制,僅可在極少數國家實現免許可出口;而本次規(guī)則將其中“續(xù)航時間不足一小時、且已具備廣泛海外可得性”的型號,下調為NS Column 2(NS2)。
這一變化的直接效果,是使相關無人機可以在不申請出口許可的情況下,出口至絕大多數瓦森納協定參與國(Country Group A:1),在制度層面承認其相對較低的敏感性。
BIS在文本中反復強調,這一調整并非對 9A012項下所有無人機的“整體放行”。續(xù)航時間達到或超過一小時、或具備更復雜飛行能力的型號,仍然維持原有NS1控制水平。這種“分段式調整”,體現出BIS在無人機領域已不再采取“一刀切”的管制方式,而是引入更貼近技術現實的性能區(qū)分。
第二項、也是更具政策指向性的變化,體現在對受導彈技術(MT)控制的無人機,有限開放 STA許可例外。按照既有規(guī)則,只要無人機觸發(fā)MT控制(例如航程超過300公里,或具備較大容量噴灑系統(tǒng)),原則上即不得使用STA,出口需逐案申請許可。
本次規(guī)則首次在制度層面“撬開”這一限制,允許部分 MT 控制的非軍事無人機,在滿足嚴格性能閾值條件的前提下,向 Country Group A:5(美國核心盟友)使用STA進行出口。
具體而言,無論是長距離貨運無人機,還是農業(yè)噴灑型無人機,只要其能力不足以“運載 500公斤載荷并飛行300公里以上”,即可被納入STA的適用范圍。這一設定直接對標《導彈技術控制制度》(MTCR)的核心判據,明確將“戰(zhàn)略投送能力”作為制度紅線,沒有簡單以航程或用途標簽進行判斷。
在制度結構上,BIS繼續(xù)保持MT控制的總體框架,但通過在740.20(c) 中新增特定授權段落,并對740.2(a)(5) 作出有限豁免的方式,實現“點狀放行、結構不變”。
這意味著,STA的適用仍然附帶完整的前置合規(guī)義務,包括最終用戶確認、書面通知以及出口后記錄保存等要求,BIS并未因“便利出口”而放棄對可追溯性的堅持。
美方在確保高端能力不外溢的前提下,開始主動為本國企業(yè)爭奪中低端、但規(guī)模龐大的無人機國際市場空間。規(guī)則說明中甚至明確估算,此舉每年將減少約30件出口許可申請,從而降低行政摩擦成本,并強化美國無人機在盟友體系內的技術存在感。
值得注意的是,規(guī)則在多個位置重申,所有放寬措施均不適用于所謂“外國對手國家”,也不影響 BIS 依據其他條款(如最終用途、最終用戶、實體清單等)實施個案性否決的權力。這表明,該規(guī)則的“松”,始終是有邊界、有條件的,其核心仍然服務于所謂的“可信供應鏈”與“盟友圈層化”的戰(zhàn)略布局。
結語
整體來看,這套無人機出口規(guī)則與特朗普政府第二任期內在AI芯片等高技術產品上的做法,呈現出高度一致的政策邏輯:推動以美國產品為核心的技術向全球擴散,通過制度性“降摩擦”迅速占領盟友與友好市場;同時,對最先進、最具戰(zhàn)略意義的能力繼續(xù)嚴格劃線,明確排除所謂“美國關注國家”。
正如英偉達的高端AI芯片可以對外輸出,但最前沿型號始終不對華銷售一樣,無人機領域的“放行”本質上同樣是分層、有條件的。
不同之處在于,美國在AI芯片領域已經擁有英偉達這樣具備全球主導地位的企業(yè),美方目標是在全球推廣其AI技術棧,更多是在“固化優(yōu)勢”;而在無人機領域,美國并不存在同等程度的技術統(tǒng)治力,反而面臨現實而激烈的國際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