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創(chuàng)業(yè)板發(fā)審委2017年第39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顯示,湖南國科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首發(fā))(簡稱“國科微電子”)獲通過。國科微電子主營業(yè)務為廣播電視系列芯片和智能監(jiān)控系列芯片的研發(fā)和銷售。2014年度-2016年度,公司營業(yè)收入分別較上年增長112.94%、103.00%、33.22%,凈利潤分別較上年增長了467.53%、8.21%、33.07%。
在2014年至2016年都位列公司前五大供應商的通富微電與公司第二大股東國家集成電路基金關系密切,同期都位列公司第一大供應商的富士通曾與國科微電子共同成立公司。
潛在關系密切
富士通、通富微電在2014年至2016年,都為公司的前5名供應商。其中,富士通在2014年-2016年都為公司第一大供應商,國科微電子向其采購金額分別為5,917.53萬元、13,989.31萬元、9,687.37萬元,占采購總額的比例分別為59.22%、43.57%、25.69%,采購物品為晶圓等。
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6年,國科微電子向通富微電采購物品為封裝費,采購金額分別為2,756.95萬元、5,150.39萬元、2,814.76萬元,占采購總額的比例分別為27.59%、16.04%、7.47%。
資料顯示,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期,國家集成電路基金直接持有國科微電子21.05%的股份,為公司第二大股東,而通富微電與國家集成電路基金關系密切。
2016年10月,通富微電公布草案,擬發(fā)行不超過1.81億股購買資產并發(fā)行不超過0.82億股用于募集配套資金,股票的發(fā)行對象為國家集成電路基金,交易事項仍處在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審核中。若交易完成后,國家集成電路基金將直接持有通富微電1.81億股,持股比例占發(fā)行后通富微電總股本的比例為14.65%。
此外,長電科技也是國科微電封裝測試提供商之一。2016 年4 月,長電科技公布草案,擬發(fā)行不超過1.73 億股購買資產并發(fā)行不超過1.51億股用于募集配套資金,股票的發(fā)行對象為國家集成電路基金和芯電半導體(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芯電半導體”)。交易完成后,國家集成電路基金將直接持有長電科技1.29億股股份,持股比例占發(fā)行后長電科技持股比例為9.54%。
國科微電子表示,公司與上述主要供應商之間的交易定價公允,國家集成電路基金入股發(fā)行人前后,公司與上述供應商之間的交易量、交易價格變動情況具有合理性。長電科技、通富微電際等供應商不存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6 號——關聯(lián)方披露》規(guī)定的構成公司關聯(lián)方的情形,不屬于公司的關聯(lián)方,報告期內公司與上述供應商之間的交易不構成關聯(lián)交易。
雖然國科微電子與通富微電、長電科技不構成關聯(lián)方,但國科微電子第二大股東國家集成電路基金與通富微電、長電科技則可能存在潛在的股權關系,由此可見,國科微電子、供應商通富微電、長電科技和公司第二大股東國家集成電路基金關系密切,如果國科微電子成功上市,國家集成電路基金將獲利頗豐。其背后的利益關系,讀者可自行判斷。
曾經的經營伙伴
此外,公司的主要供應商富士通旗下的富士通半導體亞太有限公司為國科微電子已注銷控股子公司湖南國富通半導體有限公司的少數股東。
富士通是全球主要的晶圓代工廠商之一,報告期內各期,公司向富士通采購的主要產品系晶圓,以及少量的適配類貿易芯片、光罩費用等。具體而言,發(fā)行人委托富士通透過光罩(mask)的作用將其設計的直播星芯片的物理版圖光刻于晶圓之上。其中,光罩類似于普通生產過程中的“模具”,是量產某一型號芯片的前提,處于芯片代工的核心地位。
報告期內,公司主要向富士通采購廣播電視類芯片用晶圓材料,公司向富士通的采購價格主要受主流晶圓加工工藝水平、采購數量等市場因素影響。報告期內,公司向富士通采購的晶圓材料價格與相應芯片價格呈同向變動。
國科微電子表四,公司與富士通之間的交易定價公允,且不存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6 號——關聯(lián)方披露》規(guī)定的構成發(fā)行人關聯(lián)方的情形,不屬于發(fā)行人的關聯(lián)方,報告期內發(fā)行人與富士通之間的交易不構成關聯(lián)交易。
湖南國富通半導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 年7 月17 日。該公司于2015年11 月3 日注銷,業(yè)經湖南華輝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華輝審字(2015)第078 號清算審計報告予以確認,并由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達(湘長)外資銷準字[2015]15157 號外商投資企業(yè)注銷登記通知書準予注銷。
資料顯示,富士通半導體亞太有限公司與國科微電子持有湖南國富通半導體有限公司股份比例分別為40%、60.00%。
雖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lián)方披露》規(guī)定,與該企業(yè)共同控制合營企業(yè)的合營者不構成關聯(lián)企業(yè),即富士通與國科微電不屬于關聯(lián)企業(yè),但由于兩者之前都是湖南國富通半導體有限公司的股東,但兩者之間在此前曾有著共同的經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