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劫持”行為民刑法律責任界分機制研究 | |
所屬分類:技術論文 | |
上傳者:wwei | |
文檔大?。?span>1398 K | |
標簽: “流量劫持”行為 民刑責任界分機制 法秩序統(tǒng)一性原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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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介紹:通過對我國關涉“流量劫持”行為刑事判例的研習,可以發(fā)現(xiàn)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罪名選擇困難、實行行為與幫助行為識別錯誤、民刑界分不清”問題。鑒于當前學術界未對“流量劫持”行為的處理達成一致觀點,亟須依靠類型化思維從定義、類型、本質維度對“流量劫持”行為進行再思考。在責任層面,應當以“計算機系統(tǒng)安全的損害后果嚴重性”作為法秩序統(tǒng)一性原理指引下民刑責任區(qū)分的邊界。首先,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追究域名劫持行為刑事責任;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追究鏈路劫持以及其他未達到“破壞”程度的流量劫持行為刑事責任;在上述兩種罪名無法完全涵蓋所有犯罪行為時,合理將“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作為兜底罪名予以補充適用。其次,對于雖然具備廣義“破壞”之意,但卻沒有達到“非法控制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度的“流量劫持”行為,應當將其作為民事反不正當競爭案件論處。最后,取得用戶同意是認定劫持行為系合法正當行為的法理基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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