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格式:姚朱沁. 自動化決策算法中的個人信息侵權因果關系認定[J].網(wǎng)絡安全與數(shù)據(jù)治理,2025,44(3):96-102.
引言
自動化決策技術在數(shù)字化浪潮中迅速發(fā)展,已成為現(xiàn)代社會運行的核心動力。這種技術對個人信息的深度依賴也帶來了信息主體權利被侵犯的風險。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六章“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予以了細化。《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是對信息處理者侵害信息權利人之個人信息權益的特別規(guī)定,明確了侵犯個人信息的過錯推定責任?!睹穹ǖ洹返?038條提出信息處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義務,《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章專門規(guī)定了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為個人信息侵權中的侵權行為,特別是不作為侵權行為的認定提供了法律依據(jù)。然而,對于因果關系,不論是作為侵權構成要件的認定標準,抑或信息主體提起個人信息權益侵權之訴時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一直處于失語狀態(tài)。
學界對自動化決策算法導致個人信息侵權的因果關系問題進行了多角度研究。關于傳統(tǒng)因果關系的適用性,袁文全教授提出,可以利用大數(shù)據(jù)中的相關關系來取代傳統(tǒng)的因果關系理論[1];而王瑩教授則反對這一觀點,認為其仍停留在自然法則因果論框架內,主張通過弱化因果關系要件解決可追溯性難題[2]。在具體適用規(guī)則方面,學者們普遍聚焦于多個信息處理者參與的復數(shù)形態(tài)侵權,提出了“共同危險行為類推說”[3]和“因果關系推定說”等理論。
盡管如此,鑒于自動化決策行為具有高度的不可預測性和解釋性難題,現(xiàn)有的研究成果仍未能充分解決上述問題。本文將著重探討自動化決策背景下個人信息侵權的法律適用特殊性,擬從因果關系要件的認定標準與舉證責任規(guī)則兩個方面展開討論,以期提供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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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姚朱沁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上海2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