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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字貿(mào)易協(xié)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條款”的援引實踐

2021-09-25
來源:網(wǎng)安尋路人

  實踐表明,援用GATT第20條/GATS第14條經(jīng)?!盁o功而返”,“一般例外條款”很難為國內(nèi)政策提供有效保障。在44次援引GATT第20條/GATS第14條“一般例外條款”的嘗試中,只有一次成功用于維護被質疑措施。本附件在外文研究文獻的基礎上,歸納總結了截止2015年8月為止的44個援引“一般例外條款”案件的情況。

  一、援引GATT/GATS中“一般例外條款”的案例實踐

  回顧WTO案件中應訴方援引“一般例外條款”的44起案件,有43件援引了GATT第20條,有1件援引了GATS第14條。在這44個案件中,只有“歐共體-石棉案”這一個案件滿足了適用GATT或GATS中“一般例外條款”的所有條件。在這44個案件中,有33件被認定為與“一般例外條款”有足夠強的關聯(lián)性而被考慮。在這33個案件中,有32件沒有滿足適用“一般例外條款”所需的三個門檻測試(詳見下文)。具體而言,5件沒有滿足“主題/范圍”的門檻,被告未能證明該措施是為了保護人類健康或確保遵守不違反世貿(mào)組織規(guī)定的法律或條例;18件沒有達到“必要”或“相關”的門檻;9件沒有達到“起首部分”的要求,法庭認為這些措施的應用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

 ?。ㄒ唬┰鼼ATT第20條的敗訴率為97%

  在應訴國試圖援引GATT第20條辯護的WTO案件中,應訴國在97%的情況下都敗訴。[1]這一敗訴率甚至超過了應訴國在WTO爭端解決中的總體敗訴率91%。

  盡管一般例外條款范圍廣泛、措詞寬松,但專家組在解釋和適用該條款時總是盡最大可能對其施加嚴格條件,并在對以往案例的參照和引述中形成了事實上的“判例法”。這就使得WTO成員的有關措施難以通過這些條件的重重檢驗。

  援引GATT第20條的“一般例外條款”需要通過三個法律門檻。這三個門檻必須同時得到滿足,才能使辯護成功。前兩個門檻與被訴方援引作為抗辯依據(jù)的第20條下的分段有關,而第三個門檻則與第20條的起首部分有關。世貿(mào)組織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通常按照下列順序依次考慮每個門檻,只有在提高前一門檻的情況下才會進入下一個門檻。這三個門檻分別是:

  主題/范圍(Subject Matter/Scope)。有關的政策措施必須與該分段中提到的問題有關。對于指定政策目標的分段,世貿(mào)組織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通常要求有關政策旨在實現(xiàn)該目標(例如,對于第XX(b)條的辯護,政策必須旨在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限定詞(Qualifier):“必要”(“Necessary”)、“有關” (“Related to”)。有關的政策措施與該分段中提到的目標或問題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一個或多個限定標準。對于援引第20條的大多數(shù)情況,限定條件要求政策措施對于該分段所指定的政策目標是“必要的”(例如,援引第20 (b)條的措施必須是“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或者政策措施與目標“有關”(例如,援引第20 (g)條的措施必須“與保護可耗盡的自然資源有關”)。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滿足限定條件的門檻需要通過多個次級測試。例如,為了使一項政策被認為是“必要的”,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可能要求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政策目標必須是合法的(由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確定)。

 ?。╞)政策措施必須有助于實現(xiàn)合法目標(在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看來)。

  (c)政策措施的貿(mào)易限制性不得超過實現(xiàn)合法目標的需要(滿足這一檢驗標準的確切要求是一個移動的目標,上訴機構將隨著時間的推移“演進性”地持續(xù)定義)。

  起首部分(chapeau)。第20條起首部分包含政策措施的三個額外的次級測試,每個次級測試都必須通過,才能達到起首部分的門檻。這三項是:

  (a)該措施的“適用方式不構成對條件相同的國家進行任意歧視的手段”。

 ?。╞)該措施的“適用方式不構成對條件相同的國家進行無理歧視的手段”。

 ?。╟)該措施的“適用方式不構成對國際貿(mào)易的變相限制”。

  有43個WTO案件援引了GATT第20條。[2]在這43個案件中,專家組或上訴機構決定在32個案件中審查該例外情況,在其余11個案件中確定第20條的抗辯是不相關的。[3]例如,在“美國-丁香香煙案”中,印度尼西亞對美國2009年《家庭吸煙預防煙草控制法》中禁止甜味香煙的條款提出質疑。印度尼西亞聲稱,部分違反了GATT。作為對這一主張的回應,美國援引了第20條(b)款,辯稱該禁令“是為了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免受吸煙帶來的風險而頒布的,并且是為了確保不能在美國銷售那些主要被年輕人用作‘入門’產(chǎn)品,導致多年的上癮、健康問題,甚至可能死亡的產(chǎn)品而必須的。”[4]在2011年9月的報告中,世貿(mào)組織專家組決定,在發(fā)現(xiàn)美國的丁香禁令違反了世貿(mào)組織的《技術性貿(mào)易壁壘協(xié)議》后,它將不考慮印度尼西亞關于違反GATT的主張,也不考慮美國在GATT第20條的辯護。[5]上訴機構只是注意到專家組關于不審查關貿(mào)總協(xié)定要求的決定,沒有給予進一步考慮。[6]

  在32個被認定為與一般例外有關的案件中,有5個案件沒有通過“主題/范圍”的門檻。[7]例如,在“歐共體-關稅優(yōu)惠案”中,印度對歐洲共同體為打擊毒品販運而采用的關稅優(yōu)惠制度提出了違反GATT的質疑。歐洲共同體援引了第20 (b)條,認為“毋庸置疑,麻醉藥品對歐洲共同體的人類生命和健康構成了威脅,關稅優(yōu)惠通過支持其他國家對這些物質的非法生產(chǎn)和販運采取的措施,從而減少對歐洲共同體的供應,有助于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盵8]在2003年12月的一份報告中,世貿(mào)組織的專家組決定,歐洲共同體的反麻醉品關稅優(yōu)惠制度“不是為保護歐洲共同體的人類生命或健康而設計的,因此……不是1994年GATT第20條(b)款規(guī)定的保護人類生命或健康的措施?!盵9]上訴機構注意到該專家組的決定,沒有給予進一步考慮。[10]

  在剩余的27個案例中,有18個沒有達到“限定詞”(“必要”、“有關”)的門檻。[11]由于世貿(mào)組織上訴機構一直在修改對“必要”含義這一門檻的解釋,我們沒有引用一個標志性的案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諸如“巴西-翻新輪胎”等案件中,相對于過去GATT和WTO專家組采用絕對主義的“最小貿(mào)易限制”測試的案件而言,上訴機構對“必要”門檻采用了更有利于辯方的“權衡和平衡解釋”(weighing and balancing test)[12],援引第20條仍然在“起首部分”門檻上失敗。

  在其余9個案件中,有8個沒有達到“起首部分”的門檻。[13]在“巴西-翻新輪胎案”中,歐洲共同體對巴西禁止進口翻新輪胎的政策措施提出了違反GATT的質疑。巴西援引第20 (b)條,認為進口禁令“是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以及環(huán)境的必要措施”,因為它“避免了不必要地產(chǎn)生額外的輪胎廢物,以及其積累和處置,這對公眾健康和環(huán)境帶來了公認的危險?!盵14]這些危險包括“癌癥、登革熱、生殖問題、環(huán)境污染和其他相關風險?!盵15]在2007年6月的報告中,WTO專家組認為,輪胎進口禁令與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有關,[16]這一目標是合法的,[17]該禁令有助于實現(xiàn)這一目標,貿(mào)易限制較少的替代措施是不可行的。因此,進口禁令是“必要的”。[18]

  然而,專家組決定,由于巴西也進口舊輪胎用于國內(nèi)翻新,進口禁令沒有達到“起首部分”的門檻,因為它是“不合理的歧視和變相的貿(mào)易限制”。[19]上訴機構支持專家組關于違反起首部分的裁決,但理由不同,結論是該禁令“構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20]在得出這一結論時,上訴機構重點關注了巴西對南方共同市場國家禁令的一個例外,該例外是由于南方共同市場法庭的一項裁決而提出的,該裁決認為巴西對進口翻模輪胎的限制不符合南方共同市場法律對新貿(mào)易限制的禁止。巴西試圖在履行南共市義務的同時補救一個健康問題,被上訴機構認為是包含了不合理的歧視?!拔覀冋J為,南方共同市場仲裁庭作出的裁決不是可以接受的歧視理由,因為它與第20條 (b)款范圍內(nèi)的進口禁令所追求的合法目標沒有關系,甚至違背了這一目標,無論程度有多小。因此,我們認為南方共同市場的豁免導致進口禁令的適用方式構成了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 [21]

  剩下一個援引GATT第20條的WTO案例,即“歐共體-石棉案”,是唯一一個被認為符合第20條一般例外辯護資格的所有測試的案例。下圖總結了這3%的成功率。

 ?。ǘ┰鼼ATS第14條尚無成功先例

  GATS第14條包含一個與GATT第20條相似的一般例外。起首部分的文字幾乎相同,五個分段中的三個與GATT第20條的(a)、(b)和(d)分段密切相關,這三個分段是最容易被引用的。各國在為GATS第14條成功辯護時所面臨的障礙與GATT第20條相同:世貿(mào)組織專家組和/或上訴機構必須確定政策措施是為該分段所述的目標而設計的,該措施對實現(xiàn)該目標是“必要的”,并且起首部分的要求得到滿足。

  在WTO案例中,只有“美國-賭博”案的被告方援引了GATS第14條。美國在第14條的辯護和案件中都輸給了安提瓜和巴布達,安提瓜和巴布達聲稱美國的一些法律禁止互聯(lián)網(wǎng)賭博,抑制了賭博服務的跨境供應,違反了美國的GATS承諾。美國援引了第14 (a)和(c)條,認為“遠程供應的賭博特別容易受到各種形式的犯罪活動,特別是有組織犯罪的影響。維持一個個人及其財產(chǎn)不受有組織犯罪破壞性影響的社會,既是一個‘公共道德’問題,也是一個‘公共秩序’問題。”[22]美國進一步指出,有關賭博的法律“對于確保遵守有組織犯罪活動所違反的所有與世貿(mào)組織一致的美國刑事法律是必要的?!盵23]

  在2004年11月的一份報告中,WTO專家組認為,美國沒有充分探索和用盡其賭博法的與世貿(mào)組織一致的替代辦法,因此沒有達到所聲稱的兩個分段的“必要性”門檻。[24]雖然注意到?jīng)]有必要再進行下去,但專家組還是選擇評估這些法律是否符合起首部分,“以幫助各方解決本案的基本爭端?!盵25]專家組隨后發(fā)現(xiàn),美國的辯護也沒有達到起首部分的門檻。[26]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組對必要性門檻的認定,這種情況在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中不可能出現(xiàn),除非CPTPP在自貿(mào)協(xié)定中開辟新天地,包括上訴機構。

  然而,WTO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組的決定,即美國援引GATS第14條的辯護未能遵守“起首部分”,理由是美國未能證明針對遠程賭博的措施,如《電信法》中體現(xiàn)的措施,“適用于賽馬遠程投注服務的外國和國內(nèi)服務供應商?!盵27]有爭議的是《電信法》的一個狹窄條款,它允許明確與賽馬場外投注有關的信用卡交易跨越美國州界處理。最近,安提瓜威脅要對美國實施世貿(mào)組織授權的制裁,因為美國不改變其政策,建立一個在線設施來銷售美國知識產(chǎn)權的下載,如好萊塢電影、網(wǎng)絡電視節(jié)目或熱門流行歌曲,以收回世貿(mào)組織認定安提瓜因美國政策而在在線賭博中損失的金額。[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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