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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一利用釣魚短信非法獲取蘋果手機信息

2021-08-21
來源: 中國信息安全
關鍵詞: 釣魚短信 蘋果手機

  關鍵詞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

  陳堅,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被告人陳堅因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鎮(zhèn)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p>

  宋闖,男,1995年8月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17,滿族,無業(yè),住遼寧省昌圖縣。被告人宋闖因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鎮(zhèn)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彙?/p>

  2019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陳堅通過淘寶店鋪、微信好友等方式收集他人蘋果手機串號及電話號碼后,委托宋誠智(另案處理)及被告人宋闖對上述手機非法解鎖以實現(xiàn)非法控制該手機,合計非法控制蘋果手機591部,違法所得82940元。其中,被告人宋闖接受委托后,通過釣魚網(wǎng)站發(fā)送釣魚短信的方式,騙取相應蘋果手機ID賬號、密碼,進而登錄蘋果手機icloud網(wǎng)站解除手機設備與其ID賬號的綁定關系的方式,非法控制他人蘋果手機576部,違法所得57600元。歸案后,被告人陳堅、宋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陳堅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宋闖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0元,現(xiàn)扣押于公安機關。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宋誠智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堅、宋闖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記錄;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

  審判結果

  被告人陳堅、宋闖違反國家規(guī)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實施非法控制,情節(jié)特別嚴重,上述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堅、宋闖共同故意實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的犯罪作用大小相當,均為主犯。被告人陳堅、宋闖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能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理。二名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獲利,酌情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前述相應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堅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宋闖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上述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鎮(zhèn)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的被告人陳堅退出的非法獲利人民幣21700元、被告人宋闖退出的非法獲利人民幣1728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鎮(zhèn)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的作案工具銀色Iphone6、OPPO手機,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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