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郝永亮,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區(qū)。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犯罪過程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郝永亮通過暴力破解目標計算機信息系統并植入遠程控制程序,從而對164臺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提權及挖礦(門羅幣)操作,將挖得的門羅幣在火幣網上兌換,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1279.53元。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郝永亮在控制嘉興市嘉信吉仁中藥材有限責任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郝永亮處扣押作案工具電腦主機1臺。現被告人郝永亮已退出全部贓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郝永亮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164臺,應當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建議判處被告人郝永亮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交了接受證據清單、委托書、搶修報告、行為日志、防火墻日志、隨案移送清單、銀行業(yè)務回單、歸案經過、情況說明、具結書,證人周某、沈某、陸某的證言,被告人郝永亮的供述,檢驗報告,搜查筆錄(附搜查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電子數據偵查實驗筆錄(附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遠程勘驗筆錄(附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電子數據現場提取筆錄(附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圖片記錄表)等證據證實。
犯罪過程
被告人郝永亮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可以采納。被告人郝永亮具有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退贓、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郝永亮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