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技術應用》
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通信与网络 > 业界动态 > 赴美IPO企业需警惕!美国哪些法律会危害我国数据安全

赴美IPO企业需警惕!美国哪些法律会危害我国数据安全

2021-07-10
來源: 中国信息安全
關鍵詞: IPO企业 数据安全

  7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開發(fā)布《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意見提出,加強跨境監(jiān)管合作。完善數據安全、跨境數據流動、涉密信息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

  近日,國家網信辦連續(xù)發(fā)布了對“滴滴出行”“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實施網絡安全審查的公告。審查期間,以上APP均已停止新用戶注冊。

  多家互聯網企業(yè)接受網絡安全審查,廣受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這幾家被審查的企業(yè)有著共同的特點:近期赴美上市。

  美方對赴美IPO的中國企業(yè)在數據安全出境問題方面有哪些要求?哪些規(guī)定可能會觸及我國的安全法律底線?這些問題值得關注。

  美國法規(guī)對我構成的安全風險不容忽略

  2020年12月,美國頒布了《外國公司問責法》,要求在美上市公司披露額外信息。包括依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審計標準提供審計報告,包含審計底稿。審計底稿中包括相關的原始票據,以用來交叉驗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

  該法規(guī)定,如果外國公司連續(xù)三年未能通過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jiān)督委員會的審計,將被禁止在美國任何交易所上市。

  同時,依照美國《薩賓斯-奧克利》法案,上市公司需要在審計報告中提供“內部控制”內容,通常包括網絡活動、數據庫活動、系統登入活動、賬號活動、用戶活動以及信息接入的參數和條件等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審計報告需要提供公司在網絡安全信息基礎的相關信息,其相應的審計底稿可能需要包括基礎設施采購的具體信息。

  此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合規(guī)調查與檢查辦公室在2020年1月7日發(fā)布了最新版的《網絡安全與彈性觀察》(以下簡稱《觀察》)。

  《觀察》沒有約束力,也不代表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立場,但對上市公司而言,這是網絡安全領域的重要文件。

  《觀察》建議上市公司在治理和風險管理、接入權力與控制、數據丟失預防機制、移動端安全、事故反應與靈活性、零售端管理、培訓與注意力這7個方面來審查自己的政策和實踐。

  除了證券領域的網絡安全規(guī)定,美國在聯邦和州的層面還有若干數據安全方面的單行法律法規(guī)。

  例如加州頒布了《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紐約州在2019年頒布了《SHIELD  Act》。

  在聯邦層面,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消費者隱私保護領域享有管轄權。聯邦和州的司法部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起訴。

  僅就法規(guī)文字來看,上述規(guī)定沒有直接要求在美公司向監(jiān)管機構提交中國法律中所指的重要數據或者核心數據,如用戶數據和地圖數據,而是要求這些公司建立關于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隱私保護方面的機制,或者提交審計報告以及披露所有和控制方面的信息。

  但是,上述規(guī)定對我國構成的安全風險仍然不容忽略。

  例如,如果在美上市公司被美國監(jiān)管機構調查,或者被拉入訴訟,則相關公司可能被迫提供網絡安全基礎設施方面的細節(jié)和詳細信息,來證明自己符合美國相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要求。

  但是,上述信息可能屬于我國《網絡安全法》以及相關法規(guī)所保護的范圍,向美方提供這些信息可能會危害到我國的國家安全。

  強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相關義務

  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yè)和領域,以及其他領域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

  根據《國家網絡安全檢查操作指南》規(guī)定,對于平臺而言,如果注冊用戶、活躍用戶和日交易額超過一定標準的,就可以認定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

  因此,對這些屬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平臺,需要依法給予重點保護。

  如何從國家安全的角度理解重點保護?

  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點保護,人們通常會理解為依法保護其權利,但其實更重要的,保護平臺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

  因此,重點保護的題中之義是強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相關義務。

  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如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安全審查。

  同時,該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與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保密義務與責任。

  將這兩條結合來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對網絡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可能會影響國家安全。

  此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負有《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義務,包括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這些法律義務的范圍,不僅是指完成規(guī)定動作,可能還要包括為了防范網絡侵入、數據泄密等情況而采取的保密措施。

  數據出境的安全風險值得防范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是平臺在開展跨境業(yè)務時可能產生的數據出境風險。

  例如,平臺的國內用戶在出境之后繼續(xù)使用平臺軟件,則可能會調用國內運營時所收集的用戶姓名、銀行賬戶等支付信息。

  這類數據的出境并沒有被完全禁止。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因業(yè)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p>

  今年9月1日即將生效的我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但是,在重點保護的安全觀下,特別是在我國《數據安全法》進一步區(qū)分了重點數據和核心數據之后,對海外上市企業(yè)相關數據出境的安全評估問題可能更加復雜。

  有能力出海的中國優(yōu)秀企業(yè)對此應有深刻的認識,除了在企業(yè)層面加強對上市所在國法律的認知,更需要深刻理解當前形勢下我國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法律規(guī)定,防范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




電子技術圖片.png

本站內容除特別聲明的原創(chuàng)文章之外,轉載內容只為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轉載的所有的文章、圖片、音/視頻文件等資料的版權歸版權所有權人所有。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及圖片等內容無法一一聯系確認版權者。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及時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我們,以便迅速采取適當措施,避免給雙方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聯系電話:010-82306118;郵箱:aet@chinaa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