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技術應用》
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模拟设计 > 业界动态 > 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

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

2021-05-12
來源:科技圈里那点事儿

5月12日,企查查App顯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曾于 2019 年申請注冊 " 鴻蒙 " 商標,國際分類為 42 類 設計研究,2020 年該商標流程狀態(tài)變更為駁回復審。

企查查顯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于5月12日公布,華為所申請的文字商標“鴻蒙”與引證商標“CRM 鴻蒙及圖”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商標,判決結果為駁回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jù)悉,華為于2019年申請注冊“鴻蒙”商標,國際分類為42類設計研究,2020年該商標流程狀態(tài)變更為駁回復審。華為“鴻蒙”商標被駁回復審后,華為便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本案中,訴爭商標即為華為于2019年5月申請的38307327號純文字商標“鴻蒙”。引證商標一為圖形文字組合商標“CRM鴻蒙及圖”,其中文識別部分為“鴻蒙”,引證商標二為純文字商標“鴻蒙”。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華為稱“鴻蒙”系具有國民級的支持與喜愛的品牌,在全國人民心中有不可動搖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并與華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緊密、穩(wěn)定的對應聯(lián)系,即使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二共存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華為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原告華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獲得較高知名度,從而與華為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務上獲得了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二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華為相關主張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站內容除特別聲明的原創(chuàng)文章之外,轉載內容只為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轉載的所有的文章、圖片、音/視頻文件等資料的版權歸版權所有權人所有。本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及圖片等內容無法一一聯(lián)系確認版權者。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及時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我們,以便迅速采取適當措施,避免給雙方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聯(lián)系電話:010-82306118;郵箱:aet@chinaa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