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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改委二度發(fā)布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征求意見 年內有望落地

2018-09-27

  本次《辦法》明確的責任劃分及相應懲罰機制,有利于全面激發(fā)各主體積極性,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正在加速落地中。

  近日,國家發(fā)改委下發(fā)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相較于今年3月發(fā)布的第一版征求意見稿,本次發(fā)布的《辦法》針對配額制的制定、實施及其配套的綠證交易制度和監(jiān)督考核措施做了進一步完善。

  配額制以《可再生能源法》為依據,向各省級行政區(qū)下達年度可再生能源占電力消費量比重指標(分為總量配額和非水電配額)。各類售電公司、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等被要求共同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任務,具有一定約束力。

  本次《辦法》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主體包括六種類型:一為國家電網、南方電網所屬省級電力公司;二為各省級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地方電網企業(yè);三為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四為獨立售電公司;五為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六為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針對各類主體采用不同的配額指標。

  《辦法》規(guī)定,配額完成情況以核算綠證的方式進行考核,義務主體通過按照保障性收購要求購買電力(含綠證)取得足額綠證。綠證可在配額主體之間,發(fā)電企業(yè)與義務主體之間進行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

  發(fā)電企業(yè)可通過綠證交易獲得市場增量收益,部分替代補貼。這可緩解國家可再生能源發(fā)展基金的補貼資金壓力,且為發(fā)電企業(yè)提供了回籠資金的方式。

  按照《辦法》,未達標的省級行政區(qū),能源主管部門將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地區(qū)化石能源發(fā)電項目建設規(guī)模,并不在該區(qū)域開展新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的試點示范工作。

  對超額完成配額指跟標的省份,則增加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規(guī)模指標。

  針對未達標的配額義務主體,《辦法》稱,將委托省級電網向其代收配額補償金;對拒不履行配額義務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yè),將限制其后續(xù)電力項目投資經營行為。

  申萬宏源最新研報指出,本次《辦法》明確的責任劃分及相應懲罰機制有利于全面激發(fā)各主體積極性,配額制政策有望加速落地。

  相較于今年3月發(fā)布的第一版征求意見稿,此次《辦法》進一步提高了非水電配額指標。經東方證券初步測算,2018年非水電配額從8.1%提升至8.5%,2020年非水電配額從10.1%提升至10.7%。以2017年非水可再生電力為基數(shù),2018年和2020年可再生電力需增加750億千瓦時和3000億千瓦時,風電、光伏總發(fā)電量較2017年分別需增加15%和60%以上,未來兩年新能源裝機仍有較大增長空間。

  該機構認為,新一輪配額制征求意見,短期內為緩解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壓力提供了可行方案,配額比例的提升也有利于新增裝機的持續(xù)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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