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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得惡意干擾別人提供合法網絡產品或服務

2022-03-18
來源:中國信息安全
關鍵詞: 網絡產品

  惡意干擾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3月17日發(fā)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督忉尅饭?9條,根據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作出了細化規(guī)定。

  《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及時回應新領域新業(yè)態(tài)司法需求的重要舉措?!督忉尅返氖┬?,對于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促進形成高效規(guī)范、公平競爭的國內統(tǒng)一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解釋》指出,經營者傳播他人編造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予以認定。

  《解釋》指出,未經其他經營者和用戶同意而直接發(fā)生的目標跳轉,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強制進行目標跳轉”。僅插入鏈接,目標跳轉由用戶觸發(fā)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插入鏈接的具體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對用戶利益和其他經營者利益的影響等因素,認定該行為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

  《解釋》指出,經營者事前未明確提示并經用戶同意,以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等方式,惡意干擾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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